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碧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珊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1式2份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150元,應依限繳納。
㈡提出被告吳易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載「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
 為105年6月2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發票日為
 105年10月2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正」,尚不完整
 應具狀更正為:「確認被告持有…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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