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耀南 等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提出坐落彰化縣○○
  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所有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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