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火科
李春生
蔡李水鑾
謝 李素貞
劉麗芳
李茄筠
李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明 等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86,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