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4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洪胤 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捌佰捌拾伍
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