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424號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衍隆
送達代收被告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乙○○、 陳聖諺 發支付命令,惟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叁仟壹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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