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目前在臺灣新店戒治所戒治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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