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56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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