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4號,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