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粘舜權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6月2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6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