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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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律師
周珮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6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