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596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理人戊○○
丁○○乙○○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律師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郭宏義 律師 黃雪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日內補正,原告業於97年2月22日收受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97年5月15日駁回其抗告確定,抗告人業於97年5月30日收受裁定,茲已逾相當時日,抗告人仍未遵行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主參加訴訟之起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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