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一七號妨害家庭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乙○○為原告之妻,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亦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及甲○○竟均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年六月間起至同年七月間止,連續在被告乙○○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六之五號二樓之住處相姦多次。嗣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相姦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及甲○○被訴妨害家庭罪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一七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乙○○及甲○○均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