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丙○○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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