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原告 洪昭州

被告 黃慧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簡字第120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14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

法官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君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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