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王棋仁
謝秋真 被告 朱聖奇
嘉慶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明哲 被告崇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芳 被告宏憶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伯裕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朱聖奇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
11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劉景宜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