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寶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寶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寶珠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於㈠98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1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100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46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因犯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簡字第35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㈤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74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9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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