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44號上訴人 黃文昌
郭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祖輝 、 周祖平 、 林周秀鑾 、 張蔡禛月 、 高煥超 、 高鶴容 、 高美惠 、 高美娥 、 高美瑗 、 林玉梅 、 蔡金源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