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44號上訴人 黃文昌
郭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祖輝周祖平林周秀鑾張蔡禛月高煥超高鶴容高美惠高美娥高美瑗林玉梅蔡金源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因本件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96,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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