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葉怡君 代理人 黃德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連思斐┌───────────────────────────────────────┐│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楊文圖 、楊│82年12月6日│83年12月6日│5,000,000元│無││││ 國榮楊國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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