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妙齡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妙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妙齡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9年2月26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以①98年度訴字第8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57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②99年度訴字第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99年度訴字第3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1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99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年4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2年3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