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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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原告 黃國慶
黃秀美 黃秀玉
黃庭祥 黃凱威 黃芳琳 黃美婷 余玉英 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侯宗
陳文晶 (原名 陳福星黃鉅峰 (原名 黃朝琴周素貞 黃玲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黃信樺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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