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125號上訴人亥○○被上訴人辰○○
辛○○申○○卯○○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上訴人巳○○
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宇○○○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宙○○被上訴人丁○○即 吳婕菁
甲○○被上訴人天○○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黃○○被上訴人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被上訴人庚○○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地○○被上訴人子○○
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寅○○被上訴人玄○○
酉○○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戌○○○被上訴人未○○( 張俊宜 之承受訟訴人)被上訴人午○○(張俊宜之承受訟訴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琇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鄭舜元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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