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8號上訴人如村不動產經濟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