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150號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承受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泰鋼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年9月30日由 莊萬發 變更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勝發鋼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4年10月17日由 黃金貴 變更為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上訴人漢泰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協勝發鋼鐵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甲○○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黃國川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