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丁○○
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曾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