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指定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按。茲該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嗣因被告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命警拘提,仍未到案,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等情,除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足稽外,復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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