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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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О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十八時許,酒後欲前往舊識甲○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弄○號住處,見甲○住處之家狗即毆打之,為甲○所質問,乙○○竟心生傷害犯意,一路推打甲○至浴室、房間,並掐住甲○脖子,致甲○受有右鎖骨擦挫傷之傷害,經目擊者 劉春芳 報警查獲上情。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詳本院九十年十月四日訊問筆錄),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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