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49、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49、5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