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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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0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否認施用MDMA之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