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事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事聲字第91號
異 議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葉子軒 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
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8年10月22日108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
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承辦人收到命補正裁定後,於民國10
8年9月26日即持該裁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未獲同意,於
108年10月16日持該裁定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並電話呈
報本件承辦股得同意補件,異議人辦理時程未有任何遲延等
語。
三、經查,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葉子軒發支付命令,未提出足資
識別相對人葉子軒身分之證明文件(含相對人葉子軒之住所
或居所資料),經司法事務官於108年9月20日裁定命異議人
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下稱補正裁
定),異議人於108年9月25日收受補正裁定,因異議人逾期
未補正,司法事務官乃於108年10月22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
聲請(下稱原裁定),異議人並於108年10月24日收受原裁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原裁定已於108年10月24日
產生羈束力並對外發生效力,又內政部移民署固發函提供相
對人葉子軒之居留地址資料,該函文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
本院,但尚難認係在原裁定對外發生效力之前,不能發生補
正之效力,更何況,依內政部移民署所提資料,相對人葉子
軒居留地址係在新北市板橋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就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管轄權,依同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故原裁定駁
回異議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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