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12號
原 告 黃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榮理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莊德州 、 葉黎瑞玉 之除戶謄本、完整版本之繼承系
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其他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略),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完整版本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