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救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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