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