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