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87號原告 賴游貴蓉 訴訟代理人 賴陳煌 原告 游秋月
游秋華 被告 謝長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桓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9,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