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24號聲請人 李姍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3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C-00000000-0│1│10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Z-00000000-0│1│30│├──┼────────────┼────────┼──┼──┤│0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Z-00000000-0│1│30│├──┼────────────┼────────┼──┼──┤│0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0│1│40│├──┼────────────┼────────┼──┼──┤│0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Z-00000000-0│1│60│├──┼────────────┼────────┼──┼──┤│0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C-00000000-0│1│100│├──┼────────────┼────────┼──┼──┤│000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Z-00000000-0│1│40│├──┼────────────┼────────┼──┼──┤│0008│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NZ-00000000-0│1│40│├──┼────────────┼────────┼──┼──┤│0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280│├──┼────────────┼────────┼──┼──┤│0010│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85│├──┼────────────┼────────┼──┼──┤│001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8│├──┼────────────┼────────┼──┼──┤│001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58│├──┼────────────┼────────┼──┼──┤│001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001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87│├──┼────────────┼────────┼──┼──┤│001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8│├──┼────────────┼────────┼──┼──┤│001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0│├──┼────────────┼────────┼──┼──┤│001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52│└──┴────────────┴────────┴──┴──┘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