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倉選任辯護人邱天一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1年9月28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面臨重責加身,客觀上增加其畏罪逃亡之動機,而有相當之理由可信其有逃亡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本件雖已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
2年1月3日宣判,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存在,尚無法以具保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應自101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佳宏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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