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616號原告 黃彥蓉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 律師被告 蔡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八十七年抵二字第000五六0號收件,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登記,擔保債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係伊母親歐美雲所有,歐美雲前於民國87年間持系爭房地為被告設定擔保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並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於87年2月27日以87年抵二字第560號登記完畢(下稱系爭抵押權),惟被告並未實際交付借款,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且依前揭登記資料顯示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自87年2月26日至87年
8月25日,清償期則約定為87年8月26日,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遲迄102年8月26日即已罹於時效,被告又未於時效完成後之5年除斥期間內實行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於107年8月26日消滅。嗣歐美雲將系爭不動產讓售予伊,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為證(
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本院審酌被告對歐美雲果尚有何債權存在,其等當無不積極催討或行使抵押權之理,然被告對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俱未到場爭執,亦始終未提出任何反證證明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現仍未獲清償且有可資中斷請求權時效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做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
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擔保期限為87年8月26日,此有系爭不動產之謄本在卷可查,衡情,稱擔保物者係備供債權人於債務屆期未獲清償時作為取償替代之用,是設定之擔保期限往往較約定之清償日期為劣後,前揭擔保期限既設定為87年8月26日,則被告對歐美雲果有債權存在,該債務清償期限亦應早於87年8月26日堪可認定,故被告至遲自87年8月26日起,即可請求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惟被告未提出其迄至102年8月26日止,曾向歐美雲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或行使抵押債權等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供本院審酌,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遲業於102年8月26日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本院復查無被告於系爭抵押債權罹於消滅時效後之5年內即至107年8月26日止,有何實行抵押權之紀錄,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於107年8月26日即因除斥期間之經過而歸於消滅。又系爭抵押權雖已消滅,但系爭房地之土地謄本仍載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有礙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行使,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訴請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是原告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段│地號│││││市區│││││├───┼───┼───┼───┼───────┼──────┤│高雄市○○○區○○○段│909-14│68.02│1分之1│└───┴───┴───┴───┴───────┴──────┘┌─────────────────────────────────────────────┐│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附屬建物用途:│權利範圍│抵押權設│││││平台及共用部分(平││定登記字│││││方公尺)││號│├──┼───────┼──────────────┼─────────┼────┼────┤│一│高雄市大寮區內│高雄市○○區○○○路○○○巷24│陽台:12│全部│87年度抵│││坑段444號│弄24號│平台:12││二字第56│││││││0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