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蓮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蓮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蓮松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爰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危害程度、時間間隔等總體情狀,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謝彥君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醫療法│3月│105.11.02│橋頭地方法院│106.09.19│同左│106.10.21││││││106年度簡字│││││││││第1698號││││├─┼───┼───┼─────┼──────┼─────┼────┼─────┤│2│竊盜│6月│106.03.31│高雄地方法院│106.11.08│同左│106.12.05││││││106年度簡字│││││││││第20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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