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43號附民原告 楊景富 被告 陳維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3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