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被告戊○○
巷六號被告丙○○
二巷十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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