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乙○○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豐警刑字第四四0九二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報告書一份、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中分四刑第0000000000號函、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乙○○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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