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附表~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壹萬伍仟元│PG三四九五九0│││││行│││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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