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