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複 代理人 莊衢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啟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姓名與本院向警察機關函調之交通事故調
查卷宗所載不符,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真正之姓名(原告可
到院聲請閱卷,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