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司簡調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峰銘 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峰銘(以下簡稱相對人)積欠
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迄今仍未清償,且相對人將遺產以分
割協議之方式移轉予其他繼承人,該行為存有不具締約真意
之瑕疵,因而按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之規定,確
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且相對人等應將系爭遺產
回復為相對人等共有,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系爭遺產之登記原因為「繼承」而非「分割繼承」,
有系爭遺產之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因此系爭遺產乃因
相對人拋棄繼承始歸屬於其他繼承人所有,並無聲請人所謂
遺產分割協議之存在,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間就遺產所為之
分割協議應屬無效,應回復為相對人等公同共有等語,顯無
理由。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法
律關係可認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
情形,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