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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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之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與附表編號3、5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9月1日起至86年10月29日止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 陳鶯 釋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4之施用毒品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耀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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