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6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王政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學燦 、 廖桞燕 、 王淨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⑴被繼承人 王聰輝 之除戶戶籍謄本、⑵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⑶繼承系統表。)㈡依聲請人理由及所附借款契約所示,債務人王淨珍及廖桞燕所負之責為一般保證人之責,請更正聲請事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