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劉秉鑫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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