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拾叁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98.10.20,應更正為98.12.24),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