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7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89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7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0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