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桃小字第18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張凱喆
   (原名 張世弘 )
       楊美華
       張金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各如附表
一所示之本金部分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耿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一:
┌─────┬────────────────┬─────────────────┐
│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17,722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18,173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18,202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18,202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公示送達費用│150元││
├───────┼────────────┼──────┤
│合計│1,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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